原南京澤耀工貿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沿江工業開發區長蘆街道水家灣居委會,該企業創辦于2007年,主要從事煤焦油存儲,占地面積4720 m2。2020年8月場地內罐體相關構筑物己全部拆除,場地被圍墻包圍,目前處于閑置狀態。規劃用地方式為公園綠地(G1),屬于第二類用地中的綠地與廣場用地(G)。調查結果表明該地塊內土壤和地下水中多種污染物超標,該地塊為污染地塊。為評估土地轉換用途的環境風險和對人體健康的風險,2021年6月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政府長蘆街道辦事處委托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針對原南京澤耀工貿有限公司地塊開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風險評估,并編制《原南京澤耀工貿有限公司地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
1、調查工作實施情況
現場采樣調查工作開展于2020年8月-2021年8月完成。共完成11個土壤點位(含1個對照點)的鉆探取樣工作和5個地下水井(含1個對照點)的采樣工作,送檢土壤樣品共49份(含5份平行樣)和7份地下水樣品(含2個平行樣)。
2、調查結果
(1)土壤污染情況
地塊內部1個點位的表層土壤樣品(1B01-1-1,深度0-0.5m)中萘、苯并(a)蒽、苯并(b)熒蒽、苯并(a)芘和二苯并(a,h)蒽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第二類用地風險篩選值,超標倍數分別為0.9倍、0.5倍、0.6倍、11.5倍和0.9倍。此外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9)計算的風險控制值,1B01-1-1點位表層土中4-氯苯胺超過風險控制值。其他點位均不超過對應的風險篩選值。超標點位位于地塊內部的焦油池附近,土壤超標污染物均來自于企業的儲罐中煤焦油等石油制品,可能是企業在儲存上述石油制品時跑冒滴漏造成的土壤污染。
(2)地下水污染情況
地下水中常規指標和特征污染物均存在不同程度超標,色度、嗅和味、渾濁度、耗氧量、硫化物、揮發酚、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烷、1,1,2-三氯乙烷、四氯乙烯均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IV類水標準限值。其中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烷、1,1,2-三氯乙烷、四氯乙烯,最大超標倍數分別為為2.3倍、16.9倍、11倍、1.0倍,地下水中石油烴(C10-C40)濃度超過《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超標0.4倍。
3、人體健康風險評估結果
在第二類用地方式下,本地塊土壤中人體健康風險不可接受的污染物有6種,包括萘、4-氯苯胺、苯并(a)蒽、苯并(b)熒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從空間分布來看,污染物超過風險控制值的點位位于1B01-1點位,分布在0-0.5m的土層中。在地下水不考慮飲用的情況下,第二類用地方式(公園綠地G1)下,地塊地下水中污染物對人體健康風險可接受。
4、修復建議
(1)修復目標
在第二類用地方式下,本地塊土壤中超過風險控制值的污染物包括萘、4-氯苯胺、苯并(a)蒽、苯并(b)熒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將以上污染物作為本地塊土壤建議修復目標污染物,修復目標值分別為70mg/kg、8.55mg/kg、15.07mg/kg、15.17mg/kg、1.52mg/kg和1.52mg/kg。
(2)修復范圍
第二類用地方式下,土壤需要修復的區塊有1個,需修復的污染土壤面積為507平方米,修復的污染土壤方量為759立方米。
(3)修復模式與建議
綜合考慮土壤污染類型、污染程度、地塊未來規劃用途、修復工期、修復預算及業主需求等因素,建議土壤修復優先采用水泥窯協同處置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