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恒發置業有限公司運河鑫源地塊位于邳州市化工路(奚仲路)北側、珠江路南側,地塊占地面積為97440.61m2(146.16畝),該地塊歷史上主要屬于原江蘇恒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恒鑫化工廠”)老廠區部分用地。原恒鑫化工廠地塊總占地面積約108653m2(162.98畝),1958年前地塊為耕地,1958年邳州老化肥廠建廠,2008年正式關停搬遷。該地塊未來規劃用地性質包括居住用地、服務設施用地、綠地和道路用地等。以第一類用地方式開展調查工作。
地塊周邊1km范圍內敏感點主要包括住宅小區、學校、醫院和地表水等。在1985年以前為耕地,之后開始企業生產并不斷更名,但生產情況基本不變,產品一直是合成氨,并附屬生產碳酸氫銨,僅有2005-2007年有利用成品肥料復配生產復混肥的短暫歷史。
一、第一階段調查工作及分析結果
原江蘇恒鑫化工有限公司主要產品為合成氨和碳酸氫銨,另外有短暫的復混肥生產歷史。主要原輔材料為煙煤、白煤、銅液、氨以及催化劑等。涉及的特征污染物有重金屬(砷、汞、鉛、鎳、銅、鎘、六價鉻、釩)、常見多環芳烴(萘、苊烯、苊、芴、菲、蒽、熒蒽、芘、苯并(a)蒽、?、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氰化物、苯酚、石油烴(C10-C40)和氨氮等。
本地塊周邊已無生產企業,西側為京杭大運河,東、南、北側均為住宅小區或空地。但從歷史影像以及人員訪談情況了解到,地塊周邊范圍內歷史上可能存在過原索家排灌站、原邳州市生產資料公司肥料倉庫、邳州港以及原肉聯廠,涉及的特征污染物以氨氮、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為主。
本地塊識別的特征污染物包括:砷、汞、鉛、鎳、銅、鎘、六價鉻、釩、萘、苊烯、苊、芴、菲、蒽、熒蒽、芘、苯并(a)蒽、?、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氰化物、苯酚、石油烴(C10-C40)和氨氮。
二、第二階段調查工作及分析結果
(1)初步調查
2021年7月開展了初步調查采樣工作,初步調查共布設土壤點位68個,其中地塊內64個土壤采樣點,地塊外4個土壤對照點。共采集384個土壤樣品和4個對照點樣品。送檢278個土壤樣品以及4個對照點樣品。共檢測指標59種,另外部分樣品選測有機物83種。調查共計布設了20個地下水監測井,其中地塊內18個地下水監測井,地塊外2個地下水對照監測井,地下水樣品全部送檢,共檢測指標80種,另外部分樣品選測有機物89種。
根據檢測結果,土壤的檢出指標中的鎳、氨氮、石油烴(C10-C40)、苯并[a]芘、汞均存在樣品超過相應的篩選值。地下水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中的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硫酸鹽、鋁、耗氧量、氨氮以及有毒有害指標中的亞硝酸鹽、硝酸鹽、氟化物、氰化物均存在樣品超過相應標準。
(2)詳細調查
2021年9月-10月開展了詳細調查采樣工作,詳細采樣共布設86個土壤點位,采集611個土壤樣品,送檢558個土壤樣品,另送檢46個平行樣品,共布設地下水點位11個,全部送檢,另送檢平行樣2個。本次詳細采樣土壤樣品檢測GB36600中的基本45項以及氨氮、石油烴(C10-C40)。地下水檢測指標為 《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表1除微生物和放射性之外的指標35項、36600基本45項,其他因子石油烴(C10-C40)。
根據檢測結果,土壤的檢出指標中的砷、銅、汞、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石油烴(C10-C40)、氨氮均超過相應的篩選值。地塊內地下水中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的錳、濁度、總硬度、陰離子表面活性劑、氨氮、硫酸鹽均超過相應標準,地下水有毒有害指標中的硝酸鹽超過了相應標準。
三、結論
該地塊土壤中的鎳、砷、銅、汞、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石油烴(C10-C40)均超過了《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氨氮濃度超過了較為嚴格的河北省地方標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DB13/T 5216-2020)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因此,按GB36600-2018 中的相關要求該地塊需開展風險評估,確定風險水平,判斷是否需要采取風險管控或修復措施。
地下水有毒有害指標中超標因子為亞硝酸鹽、硝酸鹽、氟化物、氰化物。另外地下水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中的氨氮存在多個點位超標。氨氮如果以游離氨(NH3)形式存在,則其毒性比銨鹽形式大幾十倍,并隨堿性的增強而增大。地下水中的游離氨轉化為氨氣,造成的蒸汽入侵途徑是對人體健康產生風險的主要途徑。除健康危害外,氨氣還具有令人不適的強烈刺激性氣味。因此建議該地塊也需開展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
四、建議
根據《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該地塊屬于污染地塊,不符合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應開展風險評估工作,進一步推進后續場地的開發利用。
由于地下水中的部分感官性狀及一般化學指標以及部分有毒有害指標超過了《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Ⅳ類水標準,因此對于該地塊地下水應加強管理,不得直接作為飲用水使用。
加強對本地塊的環境監管,在下一步環境管理措施開展以及地塊開發期間應控制該地塊保持現有空置狀態,杜絕場地在調查評估和再開發利用期間的監管真空。
地塊外土壤超標點位為XCS66和XCS68,位于地塊紅線外西北側區域,超標因子均為氨氮,最高濃度1320mg/kg。本地塊選擇的氨氮篩選值為河北省地方標準,較為嚴格。風險評估時采用國家標準則控制值大概在6400mg/kg,遠超過1320 mg/kg。因此在本次調查時,地塊外這兩個氨氮超標點位未做重點關注。建議紅線外西側地塊(編號2021-162)業主后期開展環境調查時,可重點關注該區域氨氮污染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