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16〕47號)的相關規定,相關責任主體對變更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途的關停企業原址用地應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確定污染地塊環境風險等級。結合本地塊未來規劃用地的土壤環境質量要求,變更前應開展必要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F將主要內容公示如下:
1、場地概況
康橋單元GS1205-04地塊(原GS1205-04地塊)(包含康橋單元GS1205-04A地塊、康橋單元GS1205-04B地塊、規劃支路),東至杭州市拱墅區城中村改造指揮部康橋分指揮部等、南至杭州康橋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等、西至俞家橋綠化、北至馬家橋街,用地面積約37099平方米。地塊中心經緯度為東經120°9′26.15″,北緯30°21′32.85″。該地塊未來規劃為居住用地(R21)/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
2、污染識別
根據地塊歷史用地及周邊用地等情況分析,調查地塊內除部分區域發生過甲魚養殖活動外,其他區域未發生過企業生產活動,應不存在明顯的污染活動行為。結合甲魚養殖過程對水體和土壤環境的可能污染影響,考慮應開展進一步的調查分析工作,同時應關注地塊內的水塘水質、底泥等環境介質。此外,根據地塊所在區域可能受到半山發電廠的歷史排放重金屬、多環芳烴等污染影響,以及獲悉的電廠附近地塊中土壤砷、氟化物檢出超標情況,建議該地塊應開展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初步采樣分析。
基于本次調查所采集的樣品檢測分析結果,該地塊土壤中VOCs指標均未檢出,檢出重金屬、SVOCs污染物含量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值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及《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文件中規定的第一類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氟化物未超過《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33/T892-2013)中住宅及公共用地篩選值。地下水中檢出重金屬指標未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IV類限值,揮發性有機物和半揮發性有機物均未檢出;可萃取性石油烴(C10-C40)檢出濃度均未超過《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對水質造成不良影響的主要因子為硫酸鹽和總硬度。
3、主要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