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16〕47號)的相關規定,相關責任主體對變更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途的關停企業原址用地應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污染地塊環境風險等級??紤]該地塊北側緊鄰杭州半山電廠,可能受企業歷史燃煤發電生產活動排放污染物影響,依照相關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再開發利用前可開展必要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F將主要內容公示如下:
1、場地概況
康橋單元GS1205-12地塊(原GS1205-12地塊),東至溪居路、南至杭州康橋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西至平馬巷、北至杭州康橋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用地面積約15094平方米。地塊中心經緯度為東經120°9′16.61″,北緯30°21′44.57″。該地塊未來規劃為擬規劃為商業商務用地(B1/B2/S41)。
2、污染識別
根據地塊歷史用地及周邊用地等情況分析,調查地塊內未發生過企業生產活動,應不存在污染活動行為。地塊內存留的民居點在陸續拆除過程中,均未發生污染事件或帶來污染物排放影響。但是,考慮地塊所在位置靠近半山發電廠,且該企業生產歷史較久,根據電廠歷史排放重金屬、多環芳烴等污染物情況及特征,以及獲悉的電廠附近地塊中土壤砷、氟化物檢出超標情況,應開展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初步采樣分析工作。
基于本次調查所采集的樣品檢測分析結果,該地塊土壤中VOCs指標均未檢出,檢出重金屬、SVOCs污染物含量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值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及《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文件中規定的第二類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氟化物未超過《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33/T892-2013)中商服及工業用地篩選值。地下水中檢出重金屬指標未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IV類限值,揮發性有機物和半揮發性有機物均未檢出;可萃取性石油烴(C10-C40)檢出濃度均未超過《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第二類用地篩選值,對水質造成不良影響的主要因子為氨氮、錳、總硬度和耗氧量。
3、主要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