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安徽華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老廠區北片區主要是農田區,未從事農藥生產活動,但由于鄰近原安徽華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老廠區主要生產區域,原安徽華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歷史悠久,從事過農藥的生產和銷售,屬于疑似污染地塊,可能會對原安徽華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老廠區北片區土壤和地下水產生污染,應安徽省馬鞍山市生態環境局的要求,需開展土壤環境調查工作。調查工作應按照HJ25.1地塊環境調查技術導則開展,調查報告包括地塊基本信息,疑似污染污染地塊是否為污染地塊的明確結論等內容,并附具采樣信息和檢測報告?,F將主要內容公示如下:
1、場地概況
原安徽華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老廠區北片區(以下簡稱“北片區”)占地面積約為115642.59 m2(約173畝),位于安徽省馬鞍山市和縣項羽北路103號,四周范圍:項羽南路以東、項羽北路以北、駟馬河以西、寶塔路以南。項目區域位置見圖1.1-1。
原華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老廠區北片區所在地塊未從事過農藥的生產過程,但由于鄰近原華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老廠區,由于原華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于1984年至1997年間,由安徽省和縣農藥廠建廠投產,主要從事農藥化學品的生產銷售,后于1997年7月,改制為安徽華星化工有限公司,并于2003年開始搬遷,2012年12月所有原藥生產線全部搬遷結束,直至2013年9月全部關停,目前處于荒廢狀態,有專人看管。“北片區”屬“圈而未用”,并一直是當地村民用于種植蔬菜和水稻,未從事過農藥生產。
2、污染識別
根據已開展的人員訪談、現場踏勘等工作,“北片區”實際未從事過農藥生產活動,但是由于鄰近原華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老廠區,可能會對該區域的土壤和地下水產生污染,需重點關注的污染物主要是與原企業生產過程密切相關的污染物,主要有GB36600-2018中的VOCs和SVOCs、石油經(C10-C40)、多環芳烴、二硫化碳、吡啶、二甲基甲酰胺、對苯二酚、1-溴-2-氯乙烷、1,2,3,4-四氯苯、草甘膦、2-氯酚、苯系物、氰化物。
3、采樣檢測
(1)本地塊經歷初步采樣調查、詳細采樣調查和補充采樣調查階段,對19個土壤點位(含3個對點)進行采樣,送檢樣品67份(含有12份對照樣品),檢測指標包括,pH、有機質、重金屬7項、31項揮發性有機物、22項半揮發有機物、草甘膦、吡啶、甲醛、氰化物、二甲基甲酰胺、二硫化碳、對苯二酚、1-溴-2-氯乙烷、1,2,3,4-四氯苯共計72項指標。檢出情況:pH、重金屬元素7項、有機污染物(甲醛、苯并(a)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脂、四氯乙烯、1,2-二氯乙烷、氯苯、石油烴(C10-C40)、二甲基甲酰胺)均有不同程度檢出。
(2)土壤污染評估:對照《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和河北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DB13/T5216-2020)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所有點位均未超過對應的風險篩選值。
(3)地下水檢出情況:地下水共送檢6份(含3份對照),檢測指標包括感官性狀及無機化學指標、金屬、有機污染物等共計83項;地下水中檢出的污染物主要常規因子、重金屬元素、1,2-二氯乙烷、氯苯、石油烴、1,2,3,4-四氯苯共計34項有不同程度檢出。
(4)地下水污染評估:對照《地下水質量標準》(GB14848-2017)中Ⅳ類水標準和《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樣品JG09中總大腸菌群、菌落總數、總β放射性;樣品XJG18嗅和味、肉眼可見物;樣品XJG18嗅和味、肉眼可見物、總硬度超過Ⅳ類水標準。
(5)底泥檢出情況:5件底泥檢測指標包括pH、VOCs、SVOCs及草甘膦、石油烴(C10-C40)共64項,共有8項指標有不同程度檢出,分別為pH、有機質、甲醛、苯并(a)芘、茚并(1,2,3-cd)芘、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石油烴(C10-C40)、二甲基甲酰胺。
(6)底泥污染評估:對照照《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和河北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DB13/T5216)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對采集的底泥樣品檢測結果進行評估,底泥樣品污染物均不超標。
(7)地表水檢出情況:3件地表水檢測指標包括感官性狀及無機化學指標、金屬、有機污染物等共計102項。常規因子26項、砷、甲醛、二硫化碳、石油烴(C10-C40)共計28項有不同程度檢出。
(8)地表水評估:2個樣品(DBS12、DBS07)氨氮超標,其余指標均不超。
4、主要結論
(1)土壤污染情況
對照《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和河北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DB13T 5216-2020)一類用地篩選值,土壤中污染物均不超標。
(2)地下水污染情況
參考《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Ⅳ類水限值和參考《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地下水指標中僅有大腸菌群、菌落總數、總β放射性、嗅和味、肉眼可見物、總硬度等6項指標超過Ⅳ類水標準,無特征污染物超標。
經歷史資料收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及實地采樣分析,該地塊土壤污染物含量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規定的第一類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本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