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含山縣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文件《關于對安徽寶章金屬制品有限責任公司地塊開展初步調查的通知》(含環委辦【2019】1號)的要求,寶章金屬所在地塊從事過電鍍生產經營,屬于疑似污染地塊,需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工作。初步調查工作應按照HJ25.1地塊環境調查技術導則開展,調查報告包括地塊基本信息,疑似污染污染地塊是否為污染地塊的明確結論等內容,并附具采樣信息和檢測報告?,F將主要內容公示如下:
1、場地概況
安徽寶章金屬制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寶章金屬”)占地面積約為6.6萬m2(約99畝),位于安徽省馬鞍山市含山縣銅閘鎮025縣道南側,處于太湖山以南,后河以北。項目區域位置見圖1.1-1。
安徽寶章金屬制品有限責任公司于2006年5月開工建設,2007年11月項目建設竣工并投入使用。項目總投資9913.85 萬元,設計年產25 種規格的鍍鋅鐵絲產品30000 噸/年,主要工藝包括拉絲、鍍鋅和鍍銅等,屬于3360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以及3340金屬絲繩及其制品制造行業。2016 年4月5日停產至今。
2、污染識別
根據已開展的人員訪談、現場踏勘等工作,針對生產歷史較長的安徽寶章金屬制品有限責任公司,主要關注的污染區域為污水處理區、污泥堆放處、危廢間、機修車間、電鍍車間、包裝車間、倉庫、拉絲車間、退火車間等區域。需重點關注的污染物主要是重金屬、半揮發性有機物(以多環芳烴為主)、石油烴。
根據企業生產歷史資料、人員訪談、現場實際勘查采樣等工作,初步識別調查地塊主要存在以下環境問題:
(1)電鍍車間在生產過程中存在含鋅、含銅、含鉻等電鍍廢水,廢液量大、污染物濃度高。電鍍車間廢水的跑冒滴漏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中重金屬的污染。
(2)廢水治理區在廢水處置過程中污染物滲透,且人員訪談顯示有因污水排放而遭到投訴的記錄,存在廢水的跑冒滴漏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中重金屬、總石油烴、多環芳烴等的污染。
(3)退火車間存在較多潤滑油及高溫產生的多環芳香烴,另外鐵絲中含有多種重金屬成分,可能能造成土壤和地下的污染。
(4)拉絲車間在生產過程中有少量的廢水產生,酸洗過程中會帶入多種重金屬,廢水的跑冒滴漏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中重金屬、總石油烴的污染。
(5)機修車間在運行過程中會存在機械設備使用過程中造成的機油污染,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中總石油烴的污染。
(6)污泥堆存處儲存廠區內廢水治理產生的電鍍污泥,存在鋅、銅、鉻等多種重金屬污染,可能滲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
(7)包裝車間存在生產過程中造成的重金屬污染,可能滲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
(8)危廢間儲存電鍍污泥,存在鋅、銅、鉻等多種重金屬污染,以及電鍍廢液造成的總石油烴及重金屬污染,可能滲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
3、采樣檢測
(1)調查階段共對16個點位進行了土壤樣品的采樣,送檢樣品66份(含6份平行樣),檢測指標包括重金屬10項(六價鉻、銅、錳、鎳、鋅、鉛、鎘、砷、釩、汞)、pH、27項VOCs(單環芳烴、熏蒸劑、鹵代脂肪烴、鹵代芳烴、三鹵甲烷等)、11項SVOCs及石油烴(C10-C40)。
檢出情況:所有送檢土壤樣品中27項VOCs、11項SVOCs、六價鉻均未檢出,土壤樣品中總計檢出9種重金屬和總石油烴(C10-C40)。
(2)土壤污染評估:土壤中鎘超一類用地篩選值。T01點位(電鍍車間)土壤樣品中的鎘超第一類用地篩選值(但不超第二類用地篩選值)。
(3)地下水檢出情況:所有送檢地下水樣品中27項VOCs和11項SVOCs均未檢出,地下水樣品中總計檢出8種重金屬和石油烴。檢出的8種金屬中,錳、鋅、鉛含量相對較高,鎳、鋅、鉛、釩、鈉檢出率較高,均為100%。
(3)地下水污染評估:參照《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對地下水進行水質評價。GW03點位(電鍍車間)地下水樣品中鉛超過Ⅲ類標準(但不超過IV類標準),√GW02點位(電鍍車間)的地下水樣品中錳超過地下水Ⅳ類標準。其中錳超過地下水Ⅳ類標準,可能是由于背景值較高造成的(水井對照點的錳超過III類標準)。
4、主要結論
(1)土壤污染情況
對照《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篩選值和管制值。土壤中鎘略超一類用地篩選值(最大超標倍數分別為1.05倍)但未超過二類用地篩選值。鎘的樣品超標率為1.67%,鎘主要表現為表層土壤超標,超標點位分布于電鍍車間。
(2)地下水污染情況
參照《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GW03點位(電鍍車間)地下水樣品中鉛超過Ⅲ類標準(但不超過IV類標準),√GW02點位(電鍍車間)的地下水樣品中錳超過地下水Ⅳ類標準。其中錳超過地下水Ⅳ類標準,可能是由于背景值較高造成的(水井對照點的錳超過III類標準)。
經歷史資料收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及實地采樣分析,該地塊土壤污染物含量不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規定的第二類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本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該地塊可作為二類用地使用。